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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抢劫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济南**矿泉水有限公司送水员,住山东省宁阳县**镇**村**号。2008年2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8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本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北侧,与他人共同盗窃李某某(男,53岁)摩托车内汽油时,被李某某等人当场发现。被告人颜某某为抗拒抓捕,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威胁李某某等人,后被公安人员在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弹簧刀照片等)、书证(扣押清单等)、证人证言(刘某某证言)、被害人陈述(李某某、廖某某)、被告人供述(颜某某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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