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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5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颜某某案发时为通辽市**有限公司股东,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颜某某出资其中人民币100万元,持该公司20%股权,其妻子赵某某挂名出资25万元,持该公司5%股权,但不参与公司经营。颜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债权纠纷。

经王某某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科区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判决颜某某、赵某某偿还王某某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36635元、偿还王某某贷款罚款人民币21400元。该判决下达后,颜某某并未依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于2018年5月2日将自己名下100万元股权及赵某某名下25万元股权一并转移给其儿子颜某某,又于同年7月30日,指示颜某某将其名下上述125万元股权一并转移给孙某某。致使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无法针对上述可变价财产性利益进行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股权转让协议等;2.被告人等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颜某某等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人等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 察 员:李佳伟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起诉书13份,证据目录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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