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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永城市人,住河南省永城市**路**段**小区**号。被告人颜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4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5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1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颜某某承包泗县**区**路**娱乐会所装修,在施工过程中,拖欠胡某某等15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09458元。2018年12月20日,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颜某某下达泗人社监令字〔2018〕3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告人颜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上午10:00前将拖欠胡某某等工人工资足额支付到工人手中。被告人颜某某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31629元,后停用其原手机号并离开泗县,拒不支付拖欠胡某某等15名工人工资77829元。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将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工人工资款全部付清。

被告人颜某某于2020年1月9日青岛铁路公安处青岛北站派出所民警在青岛火车站候车室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限期整改指令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常春

检察官助理:孟媛洁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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