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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太原市小店区**村**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魏某某、郑某某(已判决)在太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以租代购”的形式购买大众牌轿车一辆(车牌号晋A****G),二人在无经济能力支付租金,且因债务缠身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商议将该车辆抵押给张某甲(已判决)进行借款。张某甲明知该车辆为租赁且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依然让罗某某(已判决)联系买家,预以黑车形式将车辆出售。罗某某在明知车辆不属于张某甲所有且车辆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帮助联系被告人颜某某、李某某(已判决)。被告人颜某某、李某某明知车辆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同意购买赃车,后张某甲将该车辆以人民币25000元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颜某某、李某某、罗某某从中获得好处费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颜某某、李某某购买车辆后预谋购买与该车辆(车辆手续未报废)同款、同型号、同色的重大事故车辆。将事故车辆手续套改至该车辆上,后由被告人颜某某、张某乙(已判决)采取焊接、砂轮打磨方式将事故车辆发动机号,大架号套改至涉案车辆上,预将该车辆以合法车辆进行再次出售,从中牟利。经鉴定,大众牌小型轿车价值人民币6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在明知车辆属于犯罪所得的前提下,将车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行介绍买卖、套改等一系列犯罪活动,从中获取利益,致使车辆真实户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侯强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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