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颜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路**平房。2006年8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华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华电分局执行。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华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4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于2019年6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本案复杂,本院于2019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颜某甲在牡丹江市**区**站平房家中喝完酒后到**超市旁边的麻将厅,看见被害人王某甲(男,51岁),颜某甲认为王某甲跟其父亲颜某乙发生过争吵,遂找王某甲理论,理论过程中颜某甲用手打王某甲两耳光,然后将王某甲拽出麻将厅,踹王某甲腹部一脚,王某甲跪倒在地后,颜某甲再次用脚踹王某甲屁股一下后逃离现场,王某甲被送往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王某甲腹部外伤致膀胱破裂行手术治疗评定为重伤二级。2019年6月12日经牡丹江市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颜某甲案发时患脑损害和功能紊乱及躯体疾病所致的其他特定性精神障碍,案发时颜某甲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经侦查,被告人颜某甲于2018年12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住院病案、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证人王某乙、张某某、李某某、许某某、王某丙、颜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一人重伤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瑜
附:1.被告人颜某甲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2.诉讼卷宗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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