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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717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 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渠县,住四川省渠县**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后坂大街一麻将馆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乙发生口角争执后,使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杨某乙头部并用脚踹被害人杨某乙左侧大腿,造成被害人杨某乙左侧股骨颈骨折。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6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浚边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周某某、郑某某、杨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

6.勘查、检查、侦查实验、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辨认笔录;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言锋

2019年10月22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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