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系南京**数码城集团安保部安保员,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苑**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跃**号)。被告人颜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颜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本市秦淮区**数码城任安保员工作期间,与被害人庞某某因搬电脑事宜发生争执,被告人颜某某挥手抽打被害人庞某某面部,将庞某某打倒在地,后又拳击、脚踹庞某某,致被害人庞某某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第5肋骨1处骨折等多处损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庞某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肋骨骨折及体表挫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珊珊
检察官助理 杨中华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7749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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