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科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56********,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小学肄业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茶陵县**街道**村**号。2014年4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3月14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6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3日20时许,被告人颜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绿源电动二轮车从茶陵县犀城大道图书馆对面机动车道横穿道路中心双实线,恰遇陈某某驾驶小型SUV沿犀城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该路段。因颜某某违法驾车干扰陈某某正常行车,致使二人发生口角引发矛盾,陈某某以发生事故为由报警。交警到场后,经调查证实无交通事故发生,随即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呼气酒精测试,颜某某的测试结果为96.6mg/100ml,陈某某的测试结果为0.0mg/100ml,接着交警将颜某某带至茶陵县中医医院提取血样。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对颜某某血样鉴定:送检的颜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05mg/100ml。经株洲市众一司法鉴定所对颜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二轮车鉴定:绿源牌二轮车隶属机动车范畴,属于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
2020年6月18日,陈某某对被告人颜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2020年6月23日,颜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株洲市众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廖刚其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桂卉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5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_起诉书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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