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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_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81972********,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广西鹿寨县**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1月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3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1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1时许,吸毒人员兰某某打电话叫冯某甲(另案处理)帮买200元钱毒品海洛因,并在鹿寨县**镇水厂办公楼旁路边将200元购买冰毒款给了冯某甲。冯某甲随后打电话联系被告人颜某某购买200元钱毒品海洛因。冯某甲在鹿寨县**镇**酒店门前路边与颜某某买得了两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22克)后拿回鹿寨水厂办公楼旁路边交给兰某某。冯某甲与兰某某二人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20时许,颜某某在鹿寨县**镇**小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0.2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净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在鹿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颜华,男性,1972年10月13日出生于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8197210130052,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广西鹿寨县腾龙家园小区2栋2单元404室,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1月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3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1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1时许,吸毒人员兰朝清打电话叫冯彩兴(另案处理)帮买200元钱毒品海洛因,并在鹿寨县鹿寨镇水厂办公楼旁路边将200元购买冰毒款给了冯彩兴。冯彩兴随后打电话联系被告人颜华购买200元钱毒品海洛因。冯彩兴在鹿寨县鹿寨镇维也纳酒店门前路边与颜华买得了两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22克)后拿回鹿寨水厂办公楼旁路边交给兰朝清。冯彩兴与兰朝清二人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20时许,颜华在鹿寨县鹿寨镇腾龙家园小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0.2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陈明净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颜华现羁押在鹿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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