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顺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0间,被告人颜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油锯手张某某,砍伐工人苏某某、叶某某、丁某某人,将其向村民黄某某购买的顺昌县仁寿镇**村**林班**大班***小班(山林定权为**林班**①小班),土名“***”山场的杉木进行砍伐,采伐后雇佣王某某将木材运至富石村搅拌站空地后出售。经顺昌县宝山伐区调查设计服务中心鉴定,该山场被采伐林地面积10亩,被采伐林木立木蓄积量计65.7622立方米,采代林木存留伐根446个。
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到顺昌县公安局洋墩林业派出所投案。并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3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报警登记、林权权属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胡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苏某某、叶某某、丁某某证言;3、犯罪嫌疑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顺昌县宝山伐区调查设计服务中心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其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水旺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顺昌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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