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小区**栋**室,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楼**室。2020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颜某某于2020年8月6日凌晨0时左右,窜至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七路风景御园小区地库步行至3F155号车位时,发现一辆银灰色大众越野车(车牌陕A****6)车门未锁,将该车后备箱打开,盗走车内烟酒价值人民币9410元,于2020年8月6日卖至凤城六路新界小区B座楼下便利店,共计获利人民币2340元。被告人颜某某于2020年8月30日凌晨1时左右,窜至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七路风景御园小区地库步行至负一层2F124车位时,发现一辆黑色路虎越野车(车牌号陕A****7)车门未锁,打开后备箱拉开,盗走车内烟酒价值人民币27500元,经西安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酒的价值人民币24442元,经西安市未央区烟草专卖局核价,香烟共计为3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2.辨认笔录及照片;
3.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证人证言;
7.价格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承民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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