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一部刑诉〔2020〕1477号
被告人颜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68********,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住本市虹口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28日间,被告人颜某某在本市虹口区**购物中心2楼**超市内,利用自助收银机,以不扫码或者佯装扫码的方式,先后14次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1044.9元的商品,供己食用。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颜某某窃得冰鲜大排等价值人民币76.9元的商品。
2.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颜某某窃得价值人民币29.5元的湘村黑猪大排。
3.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颜某某窃得价值人民币45元的帝皇鲜挪威三文鱼鱼腩。
4.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颜某某窃得价值人民币24元的帝皇鲜冰鲜牛肉块。
5.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颜某某窃得盒马通芯白莲等价值人民币192.8元的商品。
6.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颜某某窃得盒马工坊糟香带鱼等价值人民币31.7元的商品。
7.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颜某某窃得全麦鲜奶吐司等价值人民币38.9元的商品。
8.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颜某某窃得思文鸽子蛋等价值人民币155.5元的商品。
9.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颜某某窃得卡士餐后一小时发酵乳等价值人民币81.8元的商品。
10.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颜某某窃得价值人民币32元的大连美早樱桃。
11.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颜某某窃得价值人民币24元的帝皇鲜冰鲜牛肉块。
12.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颜某某窃得佳沃蓝莓等价值人民币198.5元的商品。
13.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颜某某窃得冰鲜大排等价值人民币49.3元的商品。
14.2020年6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颜某某窃得价值人民币65元的卡士餐后一小时发酵乳后,在超市门口被保安截获,并由公安人员传唤至派出所,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单位员工王某某的陈述,证实超市商品被窃的时间、特征、价格等事实及被告人的抓获经过。
2.被害单位出具的《未买单商品清单》,证实被窃商品的名称、单价等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民警在被告人颜某某处依法予以扣押的部分商品已发还被害单位的事实。
4.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颜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颜某某实施盗窃的经过。
6.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及民警郭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颜某某的到案经过。
7.被告人颜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颜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鸿誉
检察官助理:邓茜逸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917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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