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者,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2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三千元,2018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2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颜某某窜至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伺机盗窃。被告人颜某某进入医院住院部呼吸系*病房*室4号,见黄某某安放有一台**牌**手机(价值1800元)在病床上充电,即将手机盗走。随后销赃给陈某某的男子,得赃款500元,用于挥霍。2020年1月2日6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再次窜至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伺机盗窃时,**医院**员发现并报警。公安人员出警将被告人颜某某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监控视频)、价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有期徒刑之盗窃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斯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颜某某羁押在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案卷共贰册、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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