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2042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9005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嫖娼于2009年4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2011年9月12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2年7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5年7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赌博于2018年11月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赌博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20年6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晚,被告人颜某某通过滴滴打车软件乘坐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车牌为浙ADB****的白色滴滴快车,在车辆行驶至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路**号**店门口时,被告人颜某某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苹果牌XSMAX型手机1部。经鉴定,手机价格为3813元。
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手机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微信信息及聊天记录、滴滴打车记录及用户信息、滴滴用户信息及订单信息、客服通话记录、手机购买记录、滴滴订单记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7.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
8.视听资料:电话录音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佳峰
检察官助理:谢丽涛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电子侦查卷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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