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2000****,汉族,职高文化,江苏省**学院学生,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东台镇**村**组**号。被告人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上旬至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颜某某在东台市体育场篮球场,乘隙窃取他人手机四部,经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13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3日下午,被告人颜某某在东台市体育场篮球场,乘窦某某打篮球之际,将其放在篮球架下的Vivo Y3手机盗走。经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20元。
2.2019年11月2日下午,被告人颜某某在东台市体育场篮球场,乘王某某打篮球之际,将其放在篮球架下的Vivo Y93手机盗走。经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59元。
3.2020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颜某某在东台市体育场篮球场,乘杨某甲打篮球之际,将其放在篮球架下的Vivo X21i手机盗走。经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68元。
4.2020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颜某某在东台市体育场篮球场,乘杨某乙打篮球之际,将其放在篮球架下Oppo Reno手机盗走。经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84元。
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追回二部手机,并发还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窦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等鉴定意见;
6.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雷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东台市东台镇**村**组**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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