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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8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住本村,农民。因盗窃电动自行车,于2017年4月18日被河北省河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本院批准,当日被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上午,被告人颜某某伙同他人行至文安县文安镇袁郭村杨某某家门口,盗得杨某某红色燕龙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逃至文安县赵各庄镇后杜村路段,被发现,颜某某等人遂弃车逃走,该电动三轮车被追回并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444元。

被告人颜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价格评估报告书;5.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军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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