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村,捕前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晚,被告人颜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太和大厦2511室“行讯科技”店内,趁店内业务员不备盗窃柜台上一部全新的苹果XR手机后逃离,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霄鹤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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