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颜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41969********,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大厦**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颜某某因与向某某有私人恩怨,于2020年1月10日将向某某停放在韶关市浈江区松树岭北村49号外一辆还插着钥匙的蓝色电动车(经鉴定,价值3168.00元)盗走,以报复向某某。
被告人颜某某于2020年1月11日得到被害人向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记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记录以及提取的涉案赃物;被告人颜某某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华文
检察官助理 林德明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韶关市武江区**大厦**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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