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会泽县**街道**村委**村**组**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颜某某将被害人宋某乙停放于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街道实力锦城小区的云******号车盗走并驾驶至云南省会泽县,后以2000元的价格销赃给李某某(另处)。被盗时,该车内装有电钻、玻璃胶等工具。经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8000元。
被盗车辆现已被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硕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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