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因盗窃,于2015年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7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盗窃,于2018年4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8年4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5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23日,被告人颜某某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在本市丰台区角门西地铁站、马家堡地铁站等地,多次窃取他人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
被告人颜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高地派出所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马家堡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工作说明、监控视频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杨某某、涂某某、韩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颜某某供述;4.辨认笔录:盗窃地点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齐 跃
检察官助理邢梦秋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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