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429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西灵山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批准,于2018年11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颜某某伙同他人(另处理)去到本区大学城广州中医药大学生活区学生宿舍8栋楼下,由被告人颜某某开锁,其同伙看风,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上址的喜德盛牌自行车一台(价格不予鉴定),后逃离现场。
2018年10月21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颜某某伙同他人(另处理)去到本区大学城广州中医药大学生活区学生宿舍10栋宿舍楼下,盗走被害人贺某某停放在上址的捷安特牌ATX700型山地自行车一台(价值人民币1605元),后逃离现场。
2018年11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颜某某伙同他人(另处理)去到本区大学城广州中医药大学综合楼楼下,由被告人颜某某开锁,其同伙看风,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上址的喜德盛牌山地自行车一台(价格不予鉴定)。随后,二人又去到该大学的生活区4栋超市对面的空地,被告人颜某某推着一辆小黄单车看风,由同伙开锁,盗走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上址的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一台(价格不予鉴定),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颜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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