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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路,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0时许,在三亚市迎宾路中环广场前,被告人颜某某经过时看到一辆灰色的电动车上插着车钥匙,颜某某便趁周围人不注意时将电动车骑走。

2019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在定安县定城将颜某某抓获。

经认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278元。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起获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雅迪牌电动车;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278元,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丁晓梅

检察官助理:林杨千

2020年2月21日 

附: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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