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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盗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747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8********,汉族,文盲,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08年2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抢夺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因故意损毁财物,于2020年5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晚7、8时许,被告人颜某某独自一人来到苍南县******号旁**园一无门牌民房,通过爬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朱某某家中,将放置于一楼卧室衣柜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0640元盗走。案发后,涉案现金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被害人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指纹认定通知、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莉莉

检察官助理:林光一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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