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0********,汉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2008年3月4日因盗窃被连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5月3日因盗窃被连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020年5月30日、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2日、2020年6月5日、2020年6月7日、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颜某某以钻入铁质围栏方式进入**有限公司,以人工搬运的方式,共计盗走该公司放于废料堆的废钢铁件约170余条。
2020年6月11日9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盗窃废钢铁件时,被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抓获,随后民警到达现场并扣押被盗的2条曲弧状废铁件。经连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2条废铁件价值人民币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计量笔录,委托书、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郑某某陈述;
3.被告人颜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地点笔录、辨认视频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七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一次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部分盗窃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若审理阶段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则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东斌
检察官助理:高居岚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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