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555号
被告人颜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1*******,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曾因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本院认为情节轻微决定不予起诉;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颜某某借住在被害人符某某位于雷州市新城街道**村的家中,当天19时许,颜某某发现符某某放置在家中的13900元,遂将钱盗走藏至其位于雷高镇雷高村的家中。
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符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人民币13900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不起诉决定书、谅解书;3.被害人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华
检察官助理:杨瑾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文书、证据卷叁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3.有关涉案款物已退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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