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李雄斌,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潇湘街道***社区***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0日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麒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
被告人颜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茨营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0日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麒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雄斌、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颜某某、李雄斌等人经预谋后至麒麟区*****小区,由被告人李雄斌爬窗进入**栋*单元***室,盗走苹果手机一部、苹果平板电脑一台、卡西欧手表一块。经认定,被盗电脑、手机的认定价格共计人民币2395元、手表无法作价格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手表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购机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普**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雄斌、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曲发改价认(2019)9号;7.视听资料:附卷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雄斌、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或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雄斌、颜某某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李雄斌、颜某某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雄斌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道严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雄斌、颜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附卷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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