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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等2人盗窃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颜某甲,曾用名颜某光,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3********,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现租住莱西市**街道**村230号。无前科。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颜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53********,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文盲,无业,现租住莱西市**街道**村。无前科。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颜某甲伙同其父亲颜某乙从莱西市龙泽御苑小区11号楼3单元601户门口,将一台东贝牌冰淇淋机器盗走。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冰淇淋机器价值人民币3320元。上述被盗物品被依法追缴并发还被盗失主。

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户籍证明书、价格认证结论书等相关书证;3、勘验、指认、搜查笔录等;4、被害人陈述;5、视听资料;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均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本良

2020年4月28日

附:

附:1、被告颜某甲冬现取保候审莱西市**街道**村**号号。

2、被告颜某乙乐现取保候审莱西市**街道**村村。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4、取保候审决定书二份。

5、办案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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