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6********,穿青人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1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1********,穿青人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小板桥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张某某、刘某(困病取保候审)三人到本市官渡区**街**村**路**附近,由颜某某、张某某负责放风,刘某趁被害人挑拣水果之际,使用镊子将被害人放在衣服包内的一部苹果XSMAX手机盗走。三人逃离现场途中被小板桥巡逻辅警发现并抓获,当场从颜某某身上查获被盗的苹果XSMAX手机及一把镊子。经鉴定,涉案手机价格为人民币6340元,涉案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平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颜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