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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228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1********,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巷**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岭**栋**房。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年8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颜某某原系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业务员,2019年8月12日,颜某某以公司运营阿里巴巴平台需要资金刷单、提高知名度为由,向公司提出申请资金共计人民币19.2万元。该公司通过出纳赵某甲,用公司法人赵某乙的账户(深圳市福田**银行,账号:62134710********)给颜某某本人的账户(**银行,账号:62179211******)分四笔转账共计人民币19.2万元。在得到公司上述资金后,被告人颜某某没有实际用于阿里巴巴平台的运营,而是全部用于网上赌博。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颜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截至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颜某某及家人共计偿还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14.2万元,尚余5万元未偿还,被害公司对颜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员工入职资料,谅解书,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被害单位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业务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积极赔偿被害公司,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妍茜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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