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盐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2000********,彝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家住四川省盐边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盐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3月12日和2020年5月18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李某某(另案处理)因自己的女友与马某某(不起诉)有矛盾,便与马某某约定于2019年5月25日在盐边县七一公园篮球场斗殴。25日上午,李某某购买了两把刀后与颜某某、李某甲(14周岁)、张某某(另案处理)、毛某某(另案处理)等10人到达约定现场,因马某某一方未到场而离开。15时许,李某某一方在获悉马某某、何某某(不起诉)、张某某(不起诉)、阿某某(不起诉)等10余人已到达七一公园后,李某某与颜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毛某某等人再次回到七一公园与对方发生斗殴。在互殴过程中,李某某、李某甲、颜某某等人一起欧打何某某和张某某,期间张某某喊拿刀,马某某等人听到后逃离现场。因张某某被人打伤报案,遂案发。
2.2019年9月13日晚,颜某某、谢某某(15岁)、李某甲、苏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毛某某等人在盐边县城音乐暗流酒吧喝酒,谢某某、李某甲在门口与在皇实KTV唱歌的郑某某等人发生打架,李某甲从酒吧拿出刀,被与郑某某一起的王某某等人劝开。离开后,谢某某不服气,与李某甲、苏某某等人商量打回来,谢某某带领人准备好钢管和西瓜刀,颜某某等人在酒吧附近的三岔路口等待。当王某某从皇实KTV出来时,谢某某、李某甲、苏某某、李某某、颜某某、毛某某等人追赶王某某至盐边县桐子林幼儿园路段,对其实施拳打脚踢,在殴打过程中,李某某一方使用钢管、啤酒瓶等工具进行殴打,直至看到盐边县公安局巡逻车到来,才停止殴打离开现场。之后,谢某某等人在移民广场汇合,发现郑某某、吴某某等人也在广场,谢某某便用刀恐吓郑某某,郑某某逃跑,谢某某等人追赶至天意娱乐城楼下围住郑某某,后经人劝说,双方离开。随后王某某报案,遂案发。
3.2019年9月14日晚,颜某某、谢某某、李某甲、李某某、苏某某、曾某某等人一起吃完晚饭后,在移民广场遇见李某乙。苏某某知道颜某某和李某乙有之间有矛盾,就问颜某某打不打,颜某某说打,便上前殴打了李某乙及劝架的曾某某。因看到盐边县公安局巡警巡逻,颜某某等人逃离现场。随后,颜某某等人在水晶网吧附近遇见梅某某、郑某甲,因此二人与李某乙关系较好,颜某某与郑某甲发生打架,因有人报警,颜某某等人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经常与谢某某、李某某等10余人纠集在一起,成帮结伙打架斗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谢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为纠集者,李某甲、颜某某、苏某某、毛某某等为积极参与成员,2019年以来,以上人员在盐边县县城一带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 “恶势力”犯罪团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均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在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