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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一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颜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住**镇**村**号。2016年11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倪某某(已判决)混迹于永康市**街道、**街道等地期间,网罗了被告人颜某某以及施某某、陈某甲、朱某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决)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暴力、恐吓、威胁等方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确立其影响力,逐渐形成了以倪某某为首纠集,以被告人颜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以施某某、朱某某、陈某甲以及巩某某、翁某某、黄某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决)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该恶势力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相关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与被告人颜某某相关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聚众斗殴部分

2012年6月18日夜,倪某某在永康市**街道**酒吧因琐事与陈某乙、徐某甲(以上二人均已判决)发生争执,后双方打电话约定到永康市**大道**村路口斗殴。6月19日夜,朱某某准备了砍刀等工具,倪某某纠集了被告人颜某某、陈某甲、施某某等十余人携带砍刀、木棍等工具来到永康市**大道**村路口持械与陈某乙、徐某甲等十余人进行斗殴。打斗中徐某甲等人被砍伤。后倪某某一方的人用砍刀、棒球棒等工具打砸被害人章某某驾驶的浙G2****号路虎越野车,造成车损。经鉴定,徐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

二、寻衅滋事部分

1、2015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颜某某和被害人吕某甲、吕某乙等人在永康市**街道****KTV因过道摩擦发生口角,被告人颜某某遂纠集倪某某、巩某某等人随意殴打被害人吕某甲、吕某乙等人,致吕某甲、吕某乙受伤。经鉴定,吕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吕某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现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并兑现。

2、2012年4月12日,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车辆与施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施某某遂电话纠集倪某某,并叫倪某某多带几个人到现场。倪某某到达现场后因赔偿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并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永康市公安交警大队****中队民警徐某乙等人到达后将涉嫌醉酒驾驶的王某某带回中队检测,后又带王某某到人民医院抽血。徐某乙等人在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带王某某抽血后准备离开,遭到倪某某和施某某的阻拦。过程中应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颜某某等人受纠集赶到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大厅,不顾徐某乙的阻拦追拦王某某,对其拳打脚踢,将其殴打致伤。现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兑现。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颜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甲、吕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结伙持械进行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公然藐视国家法纪,结伙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一人犯有两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颜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聚众斗殴犯罪事实,系自首;能够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倩

检察官助理:程梦倚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伍册及相关补充材料;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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