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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296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75********,汉族,小学文化,福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县,现住**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由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份,被告人颜某某身为福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在没有与福建省**综合实验区******有限公司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虚构合同、资金走账等方式,以支付票面金额6.9%的开票费为条件,为福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虚开1份发票金额为人民币849213.68元、税额为人民币144366.3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16年1月份到南安市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税款144366.32元。

福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到南安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人民币144366.32元,滞纳金人民币15663.75元。2019年5月6日,被告人颜某某在其妻子张某某的陪同下到南安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移送犯罪线索函、检查报告、立案决定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表、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公司章程、银行流水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证明、税收完税证明书、刑拘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资产组合评估报告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颜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达人民币144366.3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波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本案卷宗五册、光盘七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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