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619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80********,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广州**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部经理,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越秀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颜某某在担任广州**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部(以下简称“**部”)经理期间,为感谢时任广州**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曾某某(另案处理)将该公司承接的**部分室内装修工程交由其个人承包的**部具体施工,分两次贿送给曾某某共计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被告人颜某某在曾某某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路**公寓的办公室内贿送给曾某某现金人民币50万元。
2. 2016年9月,被告人颜某某在曾某某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公馆住处的地下停车场内贿送给曾某某现金人民币50万元。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颜某某主动到广州市越秀区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颜某某和受贿人曾某某的户籍材料、职务任免文件等主体身份材料;
2.涉案工程施工合同、招标评审文件及相关的银行账户流水清单等书证;
3.受贿人曾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琼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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