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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诈骗、重婚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颜某某,曾用名“陈*”,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诈骗罪、重婚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颜某某以“陈*”的名义与被害人陈某甲恋爱结婚,期间,通过编造支付货款、其姐姐坐牢减刑需要费用、准备婚礼需要费用、怀孕打胎需要费用等理由累计骗取陈某甲共计181299元。

2、2019年9月份被告人颜某某通过虚构编造自己外公去世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4000元。

3、2019年9月份被告人颜某某通过虚构编造家中出事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21000元。

4、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颜某某通过虚构编造自己从叔叔处拿回父亲的遗产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13000元。

5、2020年5月25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颜某某称能帮被害人刘某某以较低的价格代购一个帝舵的手表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9800元;2020年5月25日下午17时许,又以资金困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2000元;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颜某某称能和刘某某一起投资**区**附近二手房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20000元。综上被告人颜某某累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31800元,被告人颜某某害怕其报警后退赔5000元。

6、2020年6月初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颜某某以做车载音乐U盘生意需需资金周转、其父亲看病需用钱及自己生病住院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某3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颜某某于2017年9月5日与李某某在湖北**登记结婚,至今未解除婚姻关系,被告人颜某某明知此事仍以化名“陈*”与被害人陈某甲恋爱同居,并于2019年8月25日在株洲**区****酒店举办婚宴。

综上,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诈骗作案6起,诈骗金额28.3099万元。到案后,被告人颜某某对其涉嫌诈骗、重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及到案经过、真假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被害人微信转账及聊天截图、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何某某等6人的陈述;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举办婚宴并同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颜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杰来

检察官助理:肖枫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10份。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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