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6日二次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1日、3月16日该分局二次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6日、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1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胡某某(已判决)多次将其控制的车辆相互碰撞伪造事故,并伙同被告人颜某某,由颜某某修理事故车辆、与保险公司人员联系定损事宜、开具修理发票等,二人共同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207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 年1 月6 日11 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经陈某某货运经营部名下的苏A8****面包车,故意碰撞事先停放在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一路边阮某某名下的苏A5**** 乐驰车,后胡某某将苏A8****面包车放在被告人颜某某的**汽修厂修理并定损,骗得**甲保险公司对该面包车的理赔款2300元。
2.2019年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经陈某某货运经营部名下的苏A7****标致轿车,故意碰撞事先停放在本市中山门大街附近的黄某某水果店名下的苏A9**** 面包车,后胡某某将车辆放在被告人颜某某处修理并定损,骗得**乙保险公司理赔款2000元。
3.2019年3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朱某某名下的苏A7****名爵3轿车,故意碰撞事先停放在本市栖霞区中山门大街一道路上黄某某水果店名下的苏A3****比亚迪F3轿车,后胡某某将比亚迪车放在被告人颜某某处修理并定损,骗得**丙公司对该轿车的理赔款2000元。
4.2019年4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黄某甲名下的苏A8****北京现代轿车,故意碰撞事先停放在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徐家边村内路边的平某某名下苏A8****起亚千里马轿车,后其将千里马轿车放在被告人颜某某处修理并定损,骗得**丙公司对该车辆的理赔款3000元。
5.2019年6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吴某某名下的苏AA**** 面包车,故意碰撞事先停放在本市江宁区122省道附近的阮某某名下苏A5**** 标致206轿车,后其将该标致206轿车放在被告人颜某某处修理并定损,骗得**丙公司对该车辆的理赔款2770元。
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颜某某在本市江宁区**修理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保单信息、报警信息、出险信息、行驶证复印件、事故照片、扣押清单、银行卡、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朱某某、黄某甲等人证言;
3.被害单位黄某乙、刘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被告人颜某某伙同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胡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石丽艳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525254**** )。
2.案卷材料6册、补充材料1册。
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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