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镇,住宁乡市**街道**路。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由于被告人颜某某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病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通知武汉市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颜某某指派律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4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颜某某伙同许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借用无业人员王某甲的身份证,注册成立“武汉亿**商贸有限公司”,租用本市洪山区**路**号**栋**门**,开展虚假折扣加油卡充值返现业务。其间,被告人颜某某及许某、陈某某分别化名为“严某某”、“徐某某”、“程某某”,**充当业务员,以办理高额优惠中石化折扣加油卡利诱,以“收取充值款逐月返现”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郑某某、汤某某、蔡某甲等42人资金合计人民币466500元。被告人颜某某等人后携款逃逸。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8年1月,收取被害人张某甲充值款10000元,返现合计8000元,仍欠2000元。
2018年1月,收取被害人某某甲充值款5000元,返现合计4000元,仍欠1000元。
2018年1月,收取被害人张某乙充值款10000元,返现合计8000元,仍欠2000元。
2018年1月,收取被害人龙某某充值款10000元,返现合计8000元,仍欠2000元。
2018年1月,收取被害人杨某充值款5000元,返现合计4000元,仍欠1000元。
2018年1月,收取被害人曹某某充值款10000元,返现合计8000元,仍欠2000元。
2018年1月,收取被害人赵某某充值款5000元,返现合计4000元,仍欠1000元。
2018年1月,收取被害人王某乙充值款10000元,返现合计8000元,仍欠2000元。
2018年1月,收取被害人周某某充值款5000元,返现合计4000元,仍欠1000元。
2018年1月,收取被害人鄢某某充值款10000元,返现合计8000元,仍欠2000元。
2018年1月,收取被害人席某某充值款10000元,返现合计8000元,仍欠2000元。
2018年1月,收取被害人杨某充值款5000元,返款合计4000元,仍欠1000元。
2018年2月,收取被害人蔡某乙充值款10000元,返现合计6000元,仍欠4000元。
2018年2月,收取被害人秦某某充值款5000元,返现合计3000元,仍欠2000元。
2018年2月,收取被害人谢某甲充值款5000元,返现合计3000元,仍欠2000元。
2018年2月,收取被害人刘某某充值款5000元,返现合计3000元,仍欠2000元。
2018年2月,收取被害人熊某某充值款10000元,返现合计6000元,仍欠4000元。
2018年2月,收取被害人梁某某充值款10000元,返现合计6000元,仍欠4000元。
2018年2月,收取被害人黄某甲充值款5000元,返现合计3000元,仍欠2000元。
2018年2月,收取被害人杨某某充值款10000元,返现合计6000元,仍欠4000元。
2018年2月,收取被害人李明充值款10000元,返现合计6000元,仍欠4000元。
2018年2月,收取被害人董某某充值款5000元,返现合计3000元,仍欠2000元。
2018年2月,收取被害人游某某充值款10000元,返现合计6000元,仍欠4000元。
2018年2月至4月,收取被害人郑某某两次充值款合计250000元,返提成合计12500元,返现合计90000元,仍欠147500元。
2018年3月,收取被害人汤某某充值款10000元,返现合计4000元,仍欠6000元。
2018年3月,收取被害人石某某充值款10000元,返现合计4000元,仍欠6000元。
2018年3月,收取被害人贺某某充值款10000元,返现合计4000元,仍欠6000元。
2018年3月,收取被害人张某丙两次充值款合计15000元,返现合计7000元,仍欠8000元。
2018年3月,收取被害人杨某乙充值款5000元,返现合计2000元,仍欠3000元。
2018年3月,收取被害人周某某充值款5000元,返现合计2000元,仍欠3000元。
2018年3月至4月,收取被害人许某某四次充值款合计40000元,返现合计14000元,仍欠26000元。
2018年3月,收取被害人苏某某充值款100000元,返现合计40000元,仍欠60000元。
2018年3月至4月,收取被害人王某丙三次充值款合计30000元,返现合计10000元,仍欠20000元。
2018年3月至4月,收取被害人徐某某三次充值款合计95000元,返现合计25000元,仍欠70000元。
2018年3月,收取被害人张某某充值款40000元,返现合计16000元,仍欠24000元。
2018年4月,收取被害人卢某某充值款5000元,返现1000元,仍欠4000元。
2018年4月,收取被害人桂某某充值款5000元,返现1000元,仍欠4000元。
2018年4月,收取被害人某某乙充值款10000元,返现2000元,仍欠8000元。
2018年4月,收取被害人洪某某充值款5000元,返现1000元,仍欠4000元。
2018年4月,收取被害人谢某乙充值款5000元,返现1000元,仍欠4000元。
2018年4月,收取被害人龚某某充值款5000元,返现1000元,仍欠4000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颜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颜某某属精神分裂症(缓解期),限制(部分)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破案经过、申明、银行流水、亿卡通中石化加油卡协议、银行消费明细、收款收据、涉案物品照片、鉴定意见、同案犯判决书等相关书证;3、证人李某某、黄某乙、王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石某某、游某某、凌某某、杨某甲、张某丙、郑某某、汤某某、蔡某乙、卢某某、张某甲、某某甲、秦某某、桂某某、某某乙的陈述;5、同案犯许某某、陈某某的供述;6、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作案时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病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雨
检察官助理:覃珺之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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