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颜某某,外号“小胖”,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9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镇**村**组,现住蓝山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的一天,蓝山县新圩镇陈某甲之弟陈某乙需补录户口,在其朋友的介绍下,联系上被告人颜某某,问被告人颜某某能否办理补录户口。被告人颜某某见有利可图,便答应帮其找关系办理补录户口一事,并收取其8500元的办理费用。被告人颜某某在收到钱和办理补录户口的资料后,一直未办理补录户口的事。在被陈某甲、陈某乙多次催促后,被告人颜某某便用另一个昵称为“标标”(后改为“时光倒流”)的微信,冒充他人身份与陈某甲、陈某乙聊天,虚构补录户口的事正在办理中的事实,以此来拖延时间,并分两次骗取陈某甲微信转账1000元,谎称用于办户口的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退出赃款11000元(含赔偿损失费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3.证人陈某甲、胡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颜某某与陈某甲和陈某乙的微信聊天截图。
上述事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斌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取保候审于蓝山县**镇**村**组,电话1500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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