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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4年12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小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于2018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6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4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范某某在婚恋网站与“陈某某”相识,通过聊天软件与范某某谈朋友、谈感情为诱导,取得信任,之后“陈某某”称掌握“网络赌博平台”漏洞,可以轻松赚大钱,在利益诱惑下范某某向“网络赌博平台”指定账户中分两次转入人民币78000元,“网络赌博平台”收到钱款后,即将钱款取出,得知被害人无财产可以充值时,断绝与被害人的联系。

被告人颜某某明知犯罪所得,而向上述“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账户,提取现金人民币123000元,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45000元,并收取10%提成。

2020年7月23日17时,黑山县公安局民警在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酒店将被告人颜某某抓获。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农业银行网上转账明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泉州农村商业银行永春县支行交易明细清单、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蓬壶镇农业银行监控录像、微信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的方法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福利

检察官助理:李相民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六十九页,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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