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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0〕1545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游县**乡**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018年7月,被告人颜某某分别在镇海区蛟川街道景逸宾馆、津瑞饭店内,召集多名老年人参加讲座,虚构买保健品赠送阿里健康、阿里影业股票可以获取高额投资回报的事实,同时伪造股票赠予证,骗取老年人的信任,先后骗得被害人席某某人民币2230元、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刘某某、周某乙、陈某某、徐某某人民币各1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在镇海区蛟川街道镇骆东路**号**室被抓获,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股票赠予证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乙、陈某某、席某某、周某甲、徐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春梅

检察官助理  曹颖皎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镇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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