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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颜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11998********,汉族,高中文化。籍贯广东省广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园**幢**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和2020年4月2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刘权、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至31日间,被告人颜某甲利用其在闲鱼交易平台上发布的虚假宠物销售代理信息,骗得被害人奚某某本辖区**广场**栋**室,向被告人颜某甲转账购买宠物猫等款项共计人民币5406元后将被害人奚某某微信拉黑,终止联系。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颜某甲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颜某甲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银行帐户信息及明细清单、谅解书及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2.抓获、破案经过,证人颜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奚某某的陈述;4.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的电子数据;5.被告人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4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电信网络诈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退还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甲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

2020年5月1日

附:

1.被告人颜某甲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园**幢**房,联系电话18028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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