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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现住化州市**街道**路**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6日晚上,颜某某接到吸毒人员王某某的联系:说要购买200元的毒品来吸食。颜某某同意后,王某某就通过自己的微信(微信号:www****,昵称:王****)转账200元毒资到颜某某的微信(微信号:yi8****,昵称:冰****。王某某在自己的微信上将颜某某的微信标注为:福万家)。之后颜某某就通过微信告知王某某30分钟后到化州市第三中学旁边的草丛处拿毒品就行了,于是王某某就按约定到了上述地点取到了颜某某事先放在那里的一小包0.2克冰毒,回到家后就吸食了。

2、2019年10月28日21时许,颜某某又是接到王某某的微信联系:说是要购买毒品。得到颜某某同意后王某某也是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200元毒资转到颜某某的微信上。双方约定还是30钟后在到化三中旁边的草丛中取毒品,这样王某某就从那里取到了颜某某事先放在那里的一小包 0.2克冰毒的毒品。

3、2019年11月11日15时许,颜某某接到另一名吸食毒品人员梁某某的微信联系:说是想吸食毒品了,问颜某某是否有冰毒毒品。颜某某回答梁某某说自己有冰毒。这样双方就约定在化州市河西街道办北岸绿景花城小区的“夜宴KTV”停车场路口那里进行毒品买卖交易,一会儿后梁某某就通过自己的微信(微信号:a134****,昵称:****)转账支付180元毒资给颜某某的微信账户(微信号:yi8****,昵称:冰****)。之后梁某某就按约定到了绿景花城小区的“夜晏KTV”停车场路口附近那里取到了颜某某所贩卖给他的0.2克的冰毒。

4、2019年11月12日凌晨左右,颜某某接到梁某某的联系:说又想购买毒品来吸食了,要购买毒品。颜某某同意后,于是梁某某按双方所约定从微信上支付200元钱毒资给颜某某微信账户,之后就到了双方约定的绿景花城小区“夜晏KTV”停车场附近那里从颜某某那里取得了0.2克的冰毒。

5、2019年11月14日上午,颜某某的微信上接到梁某某的联系:说是要购买300元的毒品。颜某某答应后就约定在北岸绿景花城小区那里进行毒品交易。这样梁某某就通过微信转账300元钱给颜某某,之后梁某某就在北岸绿景花城小区那里得到了颜某某的0.3克毒品。

6、2019年11月16日晚上,颜某某接到了王某某的联系:说是要购买300元毒品来吸食。颜某某同意后也是叫王某某在30分钟后在化三中旁边的草丛中取毒品,王某某就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颜某某的微信,之后就到了约定的地点取到了颜某某放在那里的0.3克毒品来吸食了。

7、2019年11月23日大约17时左右,颜某某微信收到了梁某某的信息说要购买毒品,于是颜某某就约定梁某某在北岸绿景花城小区交易毒品。这样梁某某就从微信转账200元钱毒资给颜某某,后来颜某某就在北岸绿景花城小区那里给了梁某某0.2克的毒品。

8、2019年11月25日10时许,颜某某看到梁某某又联系自己要购买毒品,于是就回话约定在绿景花城小区交易,约定后梁某某就通过微信转账250元购买毒品的资金给颜某某,一会儿双方就在约定地点完成了毒品交易,梁某某就从颜某某手中得到了0.3克量的毒品。

9、2019年12月10日晚上23时左右,颜某某又接到梁某某的微信约定购买毒品,之后梁某某就从微信中转账200元钱给颜某某作为购买毒品的资金,当两人在约定的绿景花城小区附近的化州市实验小学那里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麦臻荣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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