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住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2019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9日至12月20日,被告人颜某某先后两次单独或者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给贩毒人员郭某某(已判刑),具体如下:
1、2017年4、5月份,刘某某(已判刑)雇佣被告人颜某某帮助其贩卖毒品,刘某某支付给颜某某300元一天的报酬,并吃包住。2019年12月9日下午,郭某某与刘某某联系要购买毒品,刘某某要郭某某找颜某某拿货,后郭某某到到株洲市石峰区圣华名城19栋402号颜某某的租房找颜某某购买了1000元钱毒品冰毒和麻古,颜某某交给郭某某2克冰毒和20粒麻古。颜某某将收到的毒资1000元交给了刘某某。
2、2017年12月19日晚上,被告人颜某某在刘某某位于株洲市芦淞区**栋**号的租房,郭某某到株洲市芦淞区**栋**号找颜某某购买毒品,并支付给颜某某6000元毒资,因刘某某当时已被公安机关抓获,颜某某就联系了黄某某(在逃),要黄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并将6000元钱交给黄某某,黄某某购到毒品后交给了颜某某,2017年12月20日凌晨,颜某某将毒品送至株洲市石峰区**厂附近郭某某家里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颜某某身上收缴疑似冰毒21.07克、疑似29粒麻古,重2.77克。经检验被收缴的疑似冰毒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疑似麻古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
到案后,被告人颜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颜某某认罪认罚,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毒品称重记录、照片、毒品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病历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对案笔录;3、证人郭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单独或者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在伙同刘某某贩卖毒品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颜某某系在判处刑罚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永忠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起诉书十二份,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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