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颜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石化**市**分公司营业员,住宁乡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1月8日由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贺某某(已判决)了解到网上“地下六合彩”投注赔率较高,找到其女儿被告人颜某某帮忙在网上寻找赌博网站。被告人颜某某找到接受“地下六合彩”的网站后,在该网站注册账号,并绑定银行账户用于帮贺某某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贺某某接受多人“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55155元,从中盈利8916元,贺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后,均通过微信将每次投注的赌资转账给被告人颜某某,并告知投注的数字,由被告人颜某某向赌博网站投注并接受赌博收入。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颜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电子缴款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蔡某某、谢某某、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笔录:提取笔录、光盘制作说明、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颜某某的违法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应当予以没收。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人颜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颜某某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旺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711****)。
2. 证人名单一份、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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