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065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位于瑞安市**镇**村**路**号的**汽摩配件有限公司内,从厂门口驾驶浙C5****轻型箱式货车倒车入厂仓库时,因疏忽大意没有看见从车后经过的罗某甲(10岁)而将其撞倒,并误以为是撞上了通道上的窨井盖而碾压过去后发现撞到人,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当日,罗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罗某甲符合遭钝性暴力作用致双肺严重挫裂伤死亡。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颜某某赔偿死者罗某甲家属人民币80万元并取得谅解。同月23日,被告人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照片、病历、谅解书、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肖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技术报告、检验报告、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瑜娜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1375877****)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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