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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运输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颜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919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资源县**镇**村**桥**组**号。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10月19日被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灵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3日被资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日、2019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4月中旬的一天,程某某(已判刑)向被告人颜某某借款500元人民币用作送其女朋友回深圳的路费,颜某某为了贩卖毒品,则让程某某帮其从深圳运输毒品回资源,并承诺事后其所借的500元不需归还,程某某应允。

2010年4月20日,程某某抵达深圳,被告人颜某某要求程某某到深圳市公民(地名)找一男性毒贩,并向程某某的银行卡内汇入2万元人民币用于购毒品。程某某联系到该男子后,在该男子的带领下从当地银行自动取款机将2万元取出交给该男子并购买得两包毒品,后程某某将毒品藏在自己随身携带的运动包从深圳乘车返回资源。21日中午,程某某来到颜某某位于原琅东酒店斜对面出租房,并将运动包放在沙发上等颜某某回家。在颜某某出租屋吃过饭午后,因遇公安机关调查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搜查其租住房,程某某将运动包留下后离开。公安机关当场在运动包内搜查出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两包。

经称重,该两包白色晶体重量为65.69克。经鉴定,该65.69克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被告人颜某某因2009年11月、2010年2月运输、贩卖毒品,被资源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包甲基苯丙胺照片;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蒋委峰

2019年9月19日

附: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资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65.69克甲基苯丙胺已由资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上交至桂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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