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里镇**村**。2017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昭平县**镇**村**号。2019年8月12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1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梅某某、邱某某结伙到我市南区某某花园广东宏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面停车处,由被告人邱某某望风,被告人梅某某盗得被害人范某彤的小刀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600元)后,被告人邱某某驾驶该辆电动车逃离现场,销赃平分。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同年10月11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梅某某、邱某某结伙到我市南朗镇榄边小区某某针织厂对面电梯间,由被告人邱某某望风,被告人梅某某盗得被害人李某华的骑乐福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00元)后,被告人邱某某驾驶该辆电动车归自己使用,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梅某某转账人民币350元。下午4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我市南区中澳滨河湾**卡被公安人员抓获。晚上9时许,被告人梅某某在我市南区渡头永某某百货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梅某某、邱某某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赃物已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邱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梅某某、邱某某均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邱某某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4册,视听资料及电子卷宗共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人名单1份;
5、扣押的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南区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