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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二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龙山县大安乡**村**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7日因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5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颜某某为牟取利益,明知从淘宝旺旺名为“韩版小孩625”(未到案)处购进的电池、编程电缆、模块、通讯卡等商品系假冒“SIEMENS”商标的商品,仍通过其本人及聘请的员工彭某某所注册的“西门子杨工”、“兴兴之缘”淘宝网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0788.6元。

2020年1月9日,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联合望城公安局的办案人员从被告人颜某某所租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恒大名都48栋2602房经营场所,以及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新月小区西城路53号417房查扣标注有“SIEMENS”商标的模块、插头、前连接器等共计33种商品(含不同型号)及“SIEMENS”商标100个。经鉴定,以上所查扣的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人民币52729元。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颜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颜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扣的假冒西门子注册商标的配件(照片)等物证;2.商标注册证、淘宝销售记录截图、产品价格对比说明等书证;3.证人彭某某、熊某某、周卫鹏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书及价格证明等鉴定意见;6.勘验、指认现场等笔录;7.淘宝店铺销售情况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桃英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4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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