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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颜某某在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一五金店购买射钉枪、在“淘宝”网上购买枪支配件,并在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将射钉枪、枪支配件等进行焊接、组装,后将其非法制造的枪支用于自己平时玩耍使用。

2020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颜某某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村**组**号的房屋内扣押被告人颜某某非法制造的疑似枪支1支、射钉枪弹60颗、钢珠1瓶。

经鉴定:被告人颜某某非法制造的枪支疑似物属于枪支。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颜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陈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颜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玉和

检察官助理:李一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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