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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非法狩猎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六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93********,苗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街道**村**号,现住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王凡村廉租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颜某某于2019年7月1日在东阳市巍山镇巍山屏山上,将事先准备好的画眉鸟关在鸟笼中,利用画眉鸟的叫声对其他画眉鸟进行引诱,再使用搭网的方式,在原地等候撞网的鸟类,猎捕疑似画眉鸟的鸟类两只。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只疑似“画眉”的鸟类为画眉u(拉丁学名:Garrulax canorus),属于鸟纲雀形目科画眉亚科,该物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该物种还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附录Ⅱ,基准价值为3000元。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东阳市公安认罪认罚告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照片、扣押情况说明、发还清单、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规定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禁猎工具和方法的通告》的通知等书证

2、证人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及结论;

5、搜查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利用生物技术引诱、网捕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本案无猎捕的野生动物杀害、死亡、出售牟利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旌德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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