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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988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特种化纤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颜某某因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颜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颜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颜某某于2019年10月,使用捕鸟网,在江阴市**镇**村野地里,捕获一只雀鹰,事后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出售给熊某某(另案处理)。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雀鹰为隼形目鸟类,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一级或二级。

被告人颜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使用捕鸟网,在江阴市**镇**村野地里,捕获一只雀鹰,于次日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出售给潘某某(另案处理)。次日该雀鹰被江阴市公安局从潘某某处扣押,后移交至南京林业大学生物与环境学院并放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雀鹰为日本松雀鹰,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接收单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颜某某及涉案人员熊某某的供述;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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